記分相關知識: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 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審驗相關知識: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二)身體條件情況;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及記滿12分后參加學習和考試情況。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證,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介紹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年齡在60周對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iche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注銷駕駛證的幾種情形
機動車駕駛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60走隨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業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池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實習期駕駛人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帖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就愛是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業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港澳居民來味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贊助證明;
4、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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